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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海南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残联、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洋浦残联、洋浦卫生计生局:

        残疾人证作为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依据中国残联和国家卫计委联合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的通知精神,省残联和省卫生计生委共同修订了我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海南省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1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海南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海南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管理和发放,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科学管理和残疾人精准服务水平,依照2017年中国残联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共同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本省各级地方政府各项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智力、精神残疾人的残疾人证,不作为确定其行为能力的依据。

        第三条 核发残疾人证,是法律、法规、章程赋予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的重要职责。市县(区)、洋浦残联应当在对外办公场所,提供残疾人证发放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

        第二章 残疾人证

        第四条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招标印制,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由省残联向中国残联指定的厂家统一订购。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外皮,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外皮。有视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可采用红色外皮的视力残疾人证。

        第五条 残疾人证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格式一律实行20位编码,由18位公民身份证号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

        360121197011210013 4 3

        残疾等级代码

        残疾类别代码

        18位公民身份号码

        残疾类别代码:

        (一)视力残疾:1;

        (二)听力残疾:2;

        (三)言语残疾:3;

        (四)肢体残疾:4;

        (五)智力残疾:5;

        (六)精神残疾:6;

        (七)多重残疾:7;

        残疾等级代码为:

        (一)一级:1;

        (二)二级:2;

        (三)三级:3;

        (四)四级:4。

        因残疾人证损坏换发的残疾人证编号为原编号。

        因残疾人证遗失而补发的残疾人证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印“B”,第二次遗失补发的,加印“B2”,以此类推。

        残疾人证残疾等级登记一律使用大写汉字(壹、贰、叁、肆),其他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三章 残疾人证申办原则

        第六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户籍在本省范围内,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的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七条 残疾人证可由申请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本细则所称“代理人”,包括法定监护人以及联系人。

        法定监护人是指依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的监护人。法定监护人在办理残疾人证时,应当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对不能提供有效法律证明材料的监护人,仅视作联系人。联系人不负有法律认可的监督、保护依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责任。

        第八条 经申请人同意,代理人可代为申请人申办残疾人证。但有出现对原申领的残疾人证有异议及办证部门认为必须有申请人在场的其他情形的,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到办证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办残疾人证需填写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见附件3)。

        第四章 残疾人证核发

        第十条 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须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到户口所在的市县(区)、洋浦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言语障碍者,年满3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

        精神障碍者,年满2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

        因病、交通事故或意外致残者,在治疗期终结、康复期满1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县(区)、洋浦残联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请人办证申请(对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恢复期依据《残疾标准》执行),由办证业务员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

        1、对情况属实者,予以受理;

        2、不属于本单位属地管辖范围的,应当场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户籍地县级残联申请办理;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和材料;

        5、填写虚假信息的,或者经告知提交的申请材料仍无法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评定。市县(区)、洋浦残联给申请人发放评定表,并在评定表照片上加盖市县(区)、洋浦残联钢印,申请人携带残疾评定表到指定的本地区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对于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由本人到指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并填写残疾评定表。指定机构评定医生或专业人员要对被评定人的致残病因、残疾现状及根据各类别残疾检查方法鉴定后确定的功能障碍程度等内容,作出准确的表述,字迹清楚,易于辨认。对于符合残疾标准的,填上评定意见、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及等级评定结论。评定结果经该医院医务处(科)审核,签署审核日期并加盖医院公章后方能生效。

        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四)审核、批准。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残联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持证人像上未加盖批准残联钢印或批准残联栏未加盖公章的,残疾人证无效。

        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残疾类别的是多重残疾。在填写残疾人证时,按照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等级确定其残疾等级,并将符合残疾标准的全部残疾类别、等级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逐一注明。

        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所持残疾人证须填写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

        (五)发证、存档。县级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省残联根据我省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情况适时推进残疾人证办理档案电子化保管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补发。

        (一)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残联公示作废后,可申请补发。

        (二)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以将污、损残疾人证交回户口所在市县(区)、洋浦残联销毁并换领。

        第十二条 迁移。持证残疾人户籍地迁移,需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自户籍迁移之日起,6个月内持证人或代理人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要及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应信息标注为迁出状态。

        残疾人凭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省内户籍迁移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由户籍迁出地县级残联通过快递方式移交迁入地残联,无需残疾人本人携带。

        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依据迁移证明,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残疾人证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同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完成迁入工作。

        迁入地残联对原残疾评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在迁入地当地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户口迁移后超过6个月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发证残联可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注为冻结状态,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冻结期满一年的,原归属地县级残联可注销其残疾人证,不再办理迁移手续。

        第十三条 变更。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残联同意,可到指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批准残联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姓名或联系人等变更,须由申请人携带持证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到县级残联办理变更。

        第十四条  办证时限。

        (一)初次申请办证时限。市县(区)、洋浦残联自受理之日起,须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已批准办理残疾人证的,须于作出批准决定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备案和发证工作

        (二)换发、补领证时限。市县(区)、洋浦残联自受理之日起,须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备案、发证工作。

        (三)迁移证办理时限。迁出,自受理之日起,市县(区)、洋浦残联须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残疾人证明、申请、办理、残疾评定等档案材料密封等工作,并将密封后的档案快递寄出。迁入,自受理之日起,市县(区)、洋浦残联须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残疾类别和等级、审核、批准、制证、备案、发证等工作。

        第十五条 注销。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及自愿提出注销请求的残疾人,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发证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

        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

        第十六条 仲裁。残疾人证申请人或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更申请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申请人户籍属设区地级市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市级残联申请重新评定,经地市级残联同意后到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如仍有异议,可向省级残联提出申请,由省残联指定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申请人户籍属于省直辖市县的直接向省级残联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取工本费。指定机构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贴,对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可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

        第十八条 已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等评定并持有相关证件的人员,申领残疾人证的,须接受残疾评定,符合条件的方可领取残疾人证。

        第五章 残疾人证管理

        第十九条 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指导市、县级残联、卫生计生委做好残疾评定、残疾人证核发管理等工作,并成立海南省残疾评定领导小组。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共同下文确定全省范围内残疾评定的指定医院和专业机构,报中国残联备案。

        第二十条 县(区)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

        县(区)级残联按照省级卫生计生委和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并负责办证原始档案管理。

        省残联、地市级残联做好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级残联和卫生计生委成立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

        第二十一条 我省核发的残疾人证实行动态审核机制。各地残联要对本辖区发放的残疾人证进行常态化审核,并受理实名举报。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与残疾人证内容严重不符的,批准残联可要求持证人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重新评定超过6个月以上的,批准残联可对其残疾人证实施强制注销。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证只限持证残疾人本人使用,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私自涂改的,残疾人证作废。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证有效期10年,期满可到批准残联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发证残联在新换领残疾人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换发信息,将回收的旧证统一销毁。

        第二十四条 各级残联、卫生行政部门和残疾评定医院或专业机构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残疾评定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采取定时定点的评定方式开展残疾评定工作。

        市县残联要联合残疾评定医院或专业机构适时组织开展上门残疾评定和办证服务,解决边远地区及出行不便残疾人办证难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各级残联残疾评定相关工作人员和残疾评定医院或专业机构残疾评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残疾评定医院或专业机构残疾评定人员实行本级名单备案制度,负责残疾评定人员名单要在当地残联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备案,出现更换时要及时调整。

        第二十六条 在残疾人证核发与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残疾评定弄虚作假的;

        (二)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三)刁难残疾人、故意拖延办理的;

        (四)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 省残疾评定领导小组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召开工作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本实施细则中的其他未尽事宜,对本实施细则修改完善。

        第二十八条 省残疾评定领导小组将每年对本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存在办理假证、人情证、鉴定严重不实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各市、县(区)、洋浦残联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对残疾人证经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向非残疾人发放残疾人证的,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理事长领导责任。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残疾评定医院或专业机构要严格按照《残疾标准》规定进行评定,对在鉴定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擅自放宽评残标准的,经查实后,将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涉及违法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经中国残联批准开展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试点的地方,可统一采用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并在一定时期内延续证卡并用。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和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海南省实施细则》(琼残字﹝2016﹞17号)自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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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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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作者:] [编辑:胡恺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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